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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务会议

本系系务会议为课程规划与执行之最高机关,由系主任为当然主席,相关组织章程如下:

  • 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一次系务会议通过
  • 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三次系务会议修正通过

第一条

本规程依据「东南技术学院组织规程」第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订定之。

第二条

本系设系主任一人,以协助教学、研究、辅导及职员服务事宜。前项系主任,由系务会议就本系教授中选出,报请校长兼聘之,系主任之推选方式另以办法订之。

第三条

本系设系务会议,由系主任及本系专任教师组织之,以系主任为主席,讨论本系教学、设备、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,若与学生有关者得推派学生二人代表之。

第四条

系务会议由系主任召集开议,每学期至少一次,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教师提议,系主任应召开临时会议。

第五条

系务会议非有应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出席,不得开议,非有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,不得决议。

第六条

本系得按实际需要,经系务会议决议,设置各项委员会。前项委员会之职掌及组织,另以办法订之。

第七条

除法律、学校规章另有规定者外,各委员会之议案或决议应提交系务会议议决。

第八条

系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(系务会议之职掌):

一.系主任之推选。
二.教师评审委员之聘任。
三.课程之规划与变更。
四.经费之分配与运用。
五.各委员会之设置及其组织与权责。
六.本系各种规章之制定、修正与废止。
七.各委员会召集人之选任。
八.研究奖助之审查。
九.新生、转学生及转系生之招收事宜。
十.其他事项。

第九条

系务会议之决议,应正式列入纪录存盘,由系主任推行之。

第十条

本规程经系务会议通过并陈报校长核定后施行,修正时亦同。